【政策汇总】8月光伏行业最新政策汇总

时间:2025-09-04    来源: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据不完全统计,2025年8月全国共发布10项光伏政策。其中,国家政策2项、地方政策8项。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光伏专委会(ECOPV)与大家分享:

  光伏相关政策

  国家层面


  0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2025年度多晶硅行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8月1日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

  各地工信部在工业节能监察过程中,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监察程序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监察结果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节能监察任务清单中,涉及了41家多晶硅企业及其子公司,其中内蒙古9家、新疆8家、四川6家、云南5家、青海和宁夏各3家、湖北2家,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各有1家,通威股份、协鑫科技、新特能源、大全能源等硅料企业均在列。


  0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5年8月5日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提出: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时空信息、商业航天、生物医药、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新兴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推进投资端改革,完善投资机构长周期考核,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基金、保险公司等长线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重点围绕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等方向,加快布局未来产业。加快建设支持高碳产业绿色低碳化转型的金融标准体系。强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多元化绿色金融工具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应用。坚持“先立后破”,推动银行支持高碳行业符合绿色低碳技术改进方向以及产能置换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完善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开发支持绿色制造的金融产品,加大对环保、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低碳等领域的投入,支持绿色工厂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省市层面


  0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8月4日

  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内容:

  《通知》指出:

  优先支持三类项目:优先支持算力、钢铁、水泥、化工、制氢、锂离子电池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申报;优先支持已纳入风电、光伏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申请开展绿电直连;鼓励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履行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

  在具体的并网比例方面,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到 2030年时不低于35%。

  文件明确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实施方案及电源项目建设条件等进行复核,具备条件的下达实施,列入风电、光伏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占用当地风电、光伏资源量,不占用各市风电、光伏2025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指导规模。

  绿电直连项目如出现负荷中断,应及时匹配新的存量负荷或新增负荷,负荷中断期间,并网型项目上网电量比例不得超过20%。如2年内无法匹配新的负荷,可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由省级电网公司重新评估电源项目电网接入和并网消纳条件,具备条件的可转为普通新能源项目,确保电源投资主体经营稳定性。


  02.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关于提升海南省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8月1日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

  明确涉网安全管理范围。应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并网主体包括海上风电、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全部新能源,以及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全部新型并网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规定要求,分类提出涉网安全管理要求,将必须管的管到位。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并网主体均应服从调度统一指挥,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有关要求加强涉网安全管理。

  电力调度机构要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组织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签订并网调度协议,380/220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可通过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并网调度管理相关条款或增加相关附件等方式实现。对于新增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不予并网。对于存量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电网企业要明确范围,合理制定计划分批次推进并网调度协议补签或更新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在与虚拟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时,可根据聚合可调节资源所在电网物理电气分区的不同,将聚合可调节资源划分为一个或多个虚拟电厂单元。虚拟电厂内部接入的电源,要按照并网电源要求进行涉网安全管理,虚拟电厂整体执行运行管理要求,不涉及涉网参数和性能管理。


  0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年8月7日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主要内容:

  《方案》指出:

  按国家相关要求,在电解铝行业基础上,2025年增设钢铁、水泥、多晶硅行业和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电解铝、钢铁、水泥、多晶硅及数据中心等重点用能行业绿电比例分别不低于34.2%、34.2%、34.2%、34.2%、80%(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已建成数据中心企业不低于65%)。重点用能行业绿电比例完成情况核算以绿证为主(鼓励企业参与绿电交易,或单独购买发电企业当年生产绿证),2025年对电解铝行业绿电比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钢铁、水泥、多晶硅和国家枢纽新建数据中心(已建成数据中心)绿电比例只监测不考核。由售电公司代理的重点用能行业企业,绿电比例以售电公司分解比例为准。


  0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零碳园区培育建设方案》

  发布时间:2025年8月11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主要内容:

  《方案》指出:

  培育建设零碳园区的阶段性安排为:

  第一阶段:2025 年,启动零碳园区建设申报遴选工作,确定自治区零碳园区培育建设名单。坚持分类建设,鼓励支持不同类型和基础条件园区先行先试,各有侧重开展零碳园区建设。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争取纳入首批国家零碳园区试点。

  第二阶段:2026—2028 年,全面开展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建设。定期开展零碳园区建设评估,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高质量建成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零碳园区。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建设过程中,分批培育申报国家级零碳园区。

  第三阶段:到 2030 年,深化零碳园区建设探索实践,更多自治区级零碳园区纳入国家级零碳园区试点。加强总结宣传,积极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经验做法,相关政策机制、技术路径、标准规范和运行模式更加健全,零碳园区成为绿色低碳发展新动能、新引擎和新增长点。

  建设内容包括:(一)建设零碳园区电网系统。(二)加强绿电高比例供给消纳。(三)强化储能和柔性负荷管理。(四)大力推进园区节能降碳改造。(五)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新动能。(六)强化园区资源节约集约。(七)完善升级园区基础设施。(八)推进碳捕集利用与碳汇开发。(九)搭建绿色智慧能碳管理平台。(十)增强园区涉碳综合服务能力。(十一)加强零碳标准规则制定。


  05.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新可再生能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年8月12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厅

  主要内容:

  《方案》要求,明确可再生能源生态产品定义。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产品目录(2025 年版)》,将可再生能源生态产品定义为在现有生态系统基础上,由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开发项目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电力、热力、氢能等物质供给,防风固沙、固碳增汇等调节服务以及生态景观旅游等文化服务,并纳入生态产品目录,开展地区生态产品总值核算。

  主要目标:到2027年,构建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可再生能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可再生能源生态产品目录、调查监测、核算评价、价值转化等政策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径有效拓展。到2030年,系统完善的可再生能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基本建立,相关标准规范、政策措施不断健全,可再生能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发挥显著作用。

  《方案》从加强可再生能源生态产品供给、拓展可再生能源生态产品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生态产品价值增值三个方面,提出12大重点任务,其中包括:

  加快生态友好型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以库布齐、乌兰布和、腾格里、巴丹吉林沙漠为重点,加快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重点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地区合理布局新能源项目,加强绿色电力、能源等供给。推进新能源开发与生态治理融合发展。实施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积极探索“板上发电、板下种植”等立体化发展模式,努力实现增绿、增能、增收的多赢,助力打好打赢“三北”工程攻坚战;因地制宜发挥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促进生态保护修复作用,在矿山塌陷区、裸露矿坑和排土场等着力推动可再生能源与矿区生态修复协同发展,提升生态系统防风固沙、绿化固碳等调节服务能力。

  鼓励可再生能源景观化开发改造。发挥好“光伏+、风电+”特色旅游优势,深入挖掘沙漠旅游潜力,加大旅游路线建设力度,助力沙漠地区服务业升级。鼓励光伏长城、光伏走廊、画卷式发电玻璃等应用。在水资源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光伏治沙电站项目与生态经济、景观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

  推动落实电-证-碳协同发展。深入落实国家促进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强全区绿电、绿证交易管理服务,做好绿色电力、绿证交易数据的监测和统计分析。鼓励生态友好型可再生能源项目积极参与绿电、绿证交易,最大化实现“绿色溢价”。


  06.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发布时间:2025年8月13日

  发布单位:青海省能源局

  主要内容:

  《方案》提出: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不断提升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落实完成国家下达的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70.0%,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30.0%,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70.0%,钢铁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70.0%(只监测不考核),水泥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70.0%(只监测不考核),多晶硅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70.0%(只监测不考核)。通过市场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补充方式完成消纳量。通过绿电交易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绿电交易出售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07.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年8月15日

  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内容:

  《方案》提出:

  提升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印发实施《北京市加快推动第五立面光伏应用的若干措施》,加快推动建筑、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第五立面光伏规模化、高水平应用。印发《关于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风电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全流程管理,充分挖掘废弃矿山等未利用地集中式光伏、风电应用潜力。聚焦城市副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未来科学城能源谷、房山区新型储能示范产业园、大兴区氢能产业园等产业园区和农村地区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

  强化区域能源合作。全面落实京津冀一体化战略,发挥京津冀能源专题工作组作用,印发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年度计划,协同推进三地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科技协同创新合作,搭建产业发展交流平台,培育可再生能源发展市场体系。编制绿电交易实施方案,深化与内蒙古、山西、宁夏等能源资源富集地区开展政府间能源合作,鼓励市属国企参与域外可再生能源基地和输电通道建设。持续修订《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方案》,鼓励和支持开展跨区域绿电直接交易,推动新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


  08.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林业局印发《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25年8月18日

  发布单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林业局

  主要内容:

  《方案》提出:

  一是规划引领项目合理布局。各级主管部门需按要求编制专项规划,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将空间性要素纳入“一张图”作为审批依据;项目选址应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I级保护林地。

  二是实行项目用地分类管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用地备案;涉及林地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按规定办理手续。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是规范办理光伏方阵用地备案。建设单位需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签订租地协议、做好用地审核备案及数据汇交。

  四是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各市县要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项目用地,做好管理,及时查处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条件的指导补办手续。